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幾年前父親過世後,我把自己辦理這些繼承申報的經驗寫了下來,原本只打算在親朋好友痛失親人之際,能夠幫上一點忙。後來把它放到部落格上,才發現原來有很多人在遇到此類事件時,真的是亳無頭緒,因為台灣人畢竟還是很忌諱談論身後之事。然而如果這樣一份文件的存在,真的能夠幫上無論是認識的或不認識的朋友們一些忙,那我投入的時間也就值得。

這一篇算是前文 (人生後事的處理流程) 的補充篇,主要是因為現下有很多台灣人在外地經商、工作、旅行,不幸的事情也就自然有可能發生在國外。本文承友人 Elson 的協助,提供其個人切身的經驗,讓我把一些重點摘要下來,提供給有需要的朋友參考。如果有朋友有其它海外地區的類似經驗,而您也願意提供出來給有需要的人參考,歡迎與我聯絡!

親人於海外往生,該怎麼辦?

遇到親人在海外地區死亡,其繼承申報流程和在國內死亡最大的差異,主要在以下事項的辦理有所不同(為了和前文相呼應,以下的項次符號援引前文的標示)。

  • Phase ZERO: 確認被繼承人死亡
  • Step I -1 : 確認被繼承事件的發生 - 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及申請除戶謄本

Phase ZERO: 確認被繼承人死亡

V 辦理事項(0-1):由海外當地官方確認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,並開立證明

  • 辦理地點:海外地區當地政府機構
  • 準備的文件:
  1. 依當地政府要求。
  • 產出的文件
    • 當地政府、醫療院所開立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(原文版)。
  • 注意事項
  1. 海外駐外單位(以雅加達辦事處為例)不會介入協助處理,只提供諮詢。在地有台商協會或可得到協助,但還是得看被繼承人所在地點是否支援,否則只能尋求在地台商友人的協助。
  2. 死亡證明書如果是外文,需翻譯成中文且經駐外單位驗證
  3. 建議先與駐外單位《雅加達辦事處》確認,其可接受的當地文件提供單位有哪些以免取得之文件不被認可受理 (例如:村長、醫院、移民局版本的死亡證明,會接受哪種?)
  4. 醫院的死亡證明書,強烈建議要請醫院加註(被繼承人護照號碼、護照姓名、出生年月日)等基本資料,日後會方便相關承辦單位認定被繼承人身分。

V 辦理事項(0-2):將海外官方所發之原文死亡證明書譯成中文且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。

  • 辦理地點:台灣駐外單位 (詳細駐外單位的資訊可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到)
  • 準備的文件:
  1. 海外地區當地政府、醫療院所開立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
  • 產出的文件
  1. 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之海外地區當地政府、醫療院所開立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
  • 注意事項
  1. 尚未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文書(說明:向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外國文書,原則上應持原文書正本申辦;若申請人已返臺且因故不便寄送正本者,倘經應受理驗證之駐外館處確認以影本進行查證無困難之文件,申請人可持該文件正、影本先至本局(領務局)【含外交部中、南、東及雲嘉南四辦事處】申辦正、影本相符證明後,再以該經過證明之影本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。此類文件以本局公告者為限),以上是外交部領務局的公告,所以理論上是有機會在台灣故外文公文書的驗證的,只是時間可能會拖的很長。
  2. 駐外單位驗證核章中文/原文,每一份都須收取規費,費用視當地物價而定 (雅加達辦事處2016/10月時,一份文收費約370元)
  3. 中文翻譯,須詢問駐外單位是否僅接受指定第三方翻譯社翻譯,或可接受自行翻譯 (以雅加達辦事處為例:可以接受家屬自行翻譯的文本,並進行驗證核章,但家屬需另簽切結:辦事處不對翻譯內容負責。)
  4. 因核章規費&駐外館作件速度,若有返國時間壓力,較不易如同在國內可以動輒申請10份以上 (註:原文+譯文各10份等同總數20份,按上例需花費7400元; 駐外館核章作業時間不定,需視處理人數,雖可額外付費申請最速件處理,但仍需估算至少半天時間為佳) ,建議申請原文/譯文核章各至少3份。回台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(會收取原文/譯文,有駐外館核章版本之正本),可請戶政事務所就受理登記採用之原文/譯文影本,蓋鋼印+該戶所公文章,供台灣其他單位受理時,視為文件正本使用。
  5. 雅加達辦事處因為辦理外勞簽證人數眾多、且外館早上 11:30 後即不受理送件,因此如果能找到門路最好愈早去排隊愈好(有人從凌晨即開始排隊),同時預留一天的時間來辦理這個驗證。

Phase I – 完成遺產稅申報、取得國稅局證明

Step I -1 : 確認被繼承事件的發生 - 轄區戶政事務所

V 事項1 -辦理被繼承人死亡登記及申請除戶謄本 ( 被繼承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)

  • 辦理地點:各地戶政事務所皆可
  • 準備的文件:
  1. 當地政府、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(如果是外文請翻譯成中文與原文一併帶來,需經駐外單位驗證)
  2. 被繼承人的戶口名簿(遺失者免附)
  3. 被繼承人的國民身份證及其配偶國民身分證(須配合換證之配偶國民身分證照片1張)
  4. 申請人的國民身份證 & 印章
  • 注意事項:
  1. 「戶政系統裡有註記:中文翻譯本如果來不及由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,可以連同原文攜往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。」雖然話說如此,但原文版死亡證明書仍需先經駐外單位驗證。

 

 

完成此一步驟後,後續的程序就和被繼承人在國內死亡的程序都是相同,可參考前篇po 文(人生後事的處理流程) 繼續辦理。在此謹祝福各位朋友都能順利地完成這些程序,功德圓滿。

勤公明
于 2017. 02. 03 父後五年紀念日.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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